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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狗_卷二_全本新注《聊斋志异》

野狗_卷二_全本新注《聊斋志异》

于七之乱[1] ,杀人如麻。乡民李化龙,自山中窜归。值大兵宵进[2] ,恐罹炎昆之祸[3] ,急无所匿,僵卧干死人之丛,诈作尸。

兵过既尽,未敢遽出。忽见阙头断臂之尸[4] ,起立如林。内一尸断首犹连肩上,口中作语曰:“野狗子来,奈何?”群尸参差而应曰[5] :“奈何!”俄顷,蹶然尽倒[6] ,遂寂无声。李方惊颤欲起,有一物来,兽首人身,伏啮人首,遍吸其脑。李惧,匿首尸下。物来拨李肩,欲得李首。李力伏,俾不可得。物乃推覆尸而移之,首见。李大惧,手索腰下,得巨石如碗,握之。物俯身欲龁。李骤起,大呼,击其首,中嘴。物嗥如鸱[7] ,掩口负痛而奔,吐血道上。就视之,于血中得二齿,中曲而端锐,长四寸余。怀归以示人,皆不知其何物也。

据《聊斋志异》手稿本

“注释”

[1]于七之乱:指清顺洽年间山东半岛地区于七领导的一次颇具规模的农

民起义,自首事至失败,起伏持续达十五年之久。于七,名乐吾,字孟熹,行七。明崇祯武举人,山东栖霞县人。顺治五年(1648),他领导起义农民占据锯齿山。七年(1650),攻宁海,杀死登州知州。后清政府笼络招抚,授于七栖霞把总。顺治十八年(1661),于七不堪压迫,再度起事,以锯齿、昆嵛、鳌、招虎诸山为根据地,活动范围及于栖霞、莱阳、文登、福山、宁海等县。清廷命禁军及山东总督统兵会剿。康熙元年(1662)春,于七溃围逃去。起义失败后,清廷株连兴狱,对该地区人民进行血腥屠杀。事见《清史稿》、《山东通志》、《续登州府志》、《栖霞县志》等书有关记载。[2] 大兵宵进:围剿义军的清兵夜间进发。大兵,指清政府军队。[3] 炎昆之祸:玉石俱焚之灾,比喻不加区别,滥肆杀戮。《尚书。胤征》:“火炎昆岗,玉石俱焚。”昆岗,就是昆仑山,产玉。[4] 阙:通缺。

[5] 参差(c ēn-c ī)而应:七嘴八舌地附和。参差,不齐貌。[6] 蹶然:僵仆貌。

[7] 物嗥(h áo 嚎)如鸱:怪物发出猫头鹰般的叫声。嗥,号叫,一般指兽类。鸱,鸱鸮,猫头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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