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加复杂了。例如,我想那些主张驴较马具有优 势的传递力量的作者们是对的,所以无论骡(mule)或驴骡(hinny)都更像驴而少像马; 但是,公驴较母驴更强烈地具有优势的传递力量,所以由公驴和母马所产生的后代—— 骡,比由母驴和公马所产生的后代——驴骡,更与驴相像。
某些作者特别着重下述的假定事实:即只有混种后代不具有中间性状,而密切相似于 双亲的一方;但是这种情形在杂种里也曾经发生,不过我承认这比在混种里发生的少得 多。看一看我所搜集的事实,由杂交育成的动物,凡与双亲一方密切相似的,其相似之 点似乎主要局限于性质上近于畸形的和突然出现的那些性状——如皮肤白变症,黑变症 (melanism)、无尾或无角、多指和多趾;而与通过选择慢慢获得的那些性状无关。突 然重现双亲任何一方的完全性状的倾向,也是在混种里远比在杂种里更易发生。混种是 由变种传下来的,而变种常常是突然产生的,并且在性状上是半畸形的;杂种是由物种 传下来的,而物种则是慢慢而自然地产生的。我完全同意普罗斯珀·芦卡斯博士的见解, 他搜集了有关动物的大量事实后,得出如下的结论:不论双亲彼此的差异有多少,就是 说,在同一变种的个体结合中,在不同变种的个体结合中,或在不同物种的个体结合中, 子代类似亲代的法则都是一样的。
除了能育性和不育性的问题以外,物种杂交的后代和变种杂交的后代,在一切方面 似乎都有普遍的和密切的相似性。如果我们把物种看作是特别创造出来的,并且把变种 看作是根据次级法则(Secondary laws)产生出来的,这种相似性便会成为一个令人吃 惊的事实。但这是和物种与变种之间并没有本质区别的观点完全符合。
本章提要
充分不同到足以列为物种的类型之间的第一次杂交以及它们的杂种,很一般地但非 普遍地不育,不育性具有各种不同的程度,而且往往相差如此微小,以致最谨慎的试验 者根据这一标准也会在类型的排列上得出完全相反的结论。不育性在同一物种的个体里 是内在地易于变异的,并且对于适宜的和不适宜的生活条件是显著敏感的。不育性的程 度并不严格遵循分类系统的亲缘关系,但被若干奇妙的和复杂的法则所支配。在同样的 二个物种的互交里不育性一般是不同的,有时是大为不同的。在第一次杂交以及由此产 生出来的杂种里,不育性的程度并非是永远相等的。
在树的嫁接中,某一物种或变种嫁接在其他树上的能力,是伴随着营养系统的差异 而发生的,而这些差异的性质一般是未知的;与此同样,在杂交中,一个物种和另一物 种在结合上的难易,是伴随着生殖系统里的未知差异而发生的。想像为了防止物种在自 然状况下的杂交和混淆,物种便被特别赋予了各种程度的不育性,和想像为了防止树木 在森林中的接合,树木便被特别赋予了各种不同而多少近似程度的难以嫁接的性质,同 样是毫无任何理由的。
第一次杂交和它的杂种后代的不育性不是通过自然选择而获得的。在第一次杂交的 场合,不育性似乎决定于几种条件:在某些事例里,主要决定于胚胎的早期死亡。在杂 种的场合,不育性显然决定于它们的整个体制被二个不同类型的混合所扰乱了;这种不 育性和暴露在新的和不自然的生活条件下的纯粹物种所屡屡发生的不育性,是密切近似 的。能够解释上述情形的人们,就能够解释杂种的不育性。这一观点有力地被另一种平 行现象所支持:即是第一,生活条件的微小变化可以增加一切生物的生活力和能育性; 第二,暴露在微有不同的生活条件下的、或已经变异了的类型之间的杂交,将有利于后 代的大小、生活力和能育性。关于二型性和三型性植物的不合法的结合的不育性以及它 们的不合法后代的不育性所举出的一些事实,大概可以确定以下情形,即有某种未知的 纽带在所有情形里连结着第一次杂交的不育性程度和它们的后代的不育性程度。对于二 型性这些事实的考察,以及对于互交结果的考察,明白地引出了如下的结论:杂交物种 不育的主要原因仅仅在于雌雄生殖质中的差异。但是在不同物种的场合里,为什么在雌 雄生殖质极其一般地发生了或多或少的变异后,就会引致它们的相互不育性,我们还不 明白;然而这一点和物种长期暴露在近于一致的生活条件下,似有某种密切的关联。
任何二个物种的难以杂交和它们的杂种后代的不育性,纵然起因不同,在大多数情 形下应当是相应的,这并不奇怪;因为二者都决定于杂交的物种之间的差异量。第一次 杂交的容易和如此产生的杂种的能育,以及嫁接的能力——虽然嫁接的能力是决定于广 泛不同的条件的——在一定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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