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  
服问第三十六来源于瑞达网
http://www.hy928.net/ 2018/2/1 佚名 不详复制标题和链接

《《传》曰:“有从轻而重”,公子之妻为其皇姑。“有从重而轻”,为妻之 父母。“有从无服而有服”,公子之妻为公子之外兄弟。“有从有服而无服”, 公子为其妻之父母。《传》曰:“母出,则为继母之党服;母死,则为其母之党 服。”为其母之党服,则不为继母之党服。

三年之丧,既练矣,有期之丧,既葬矣,则带其故葛带,?期之?,服其功 衰。有大功之丧,亦如之。小功,无变也。 麻之有本者,变三年之葛。既练,遇麻断本者,于免,?之;既免,去?。 每可以?必?,既?,则去之。

小功不易丧之练冠,如免,则?思缌小功之?,因其初葛带。缌之麻,不变 小功之葛;小功之麻,不变大功之葛。以有本为税。

殇长、中,变三年之葛。终殇之月算,而反三年之葛。是非重麻,为其无卒 哭之税。下殇则否。 君为天子三年,夫人如外宗之为君也。世子不为天子服。君所主,夫人、妻、 大子适妇。大夫之适子为君,夫人,大子,如士服。

君之母,非夫人,则群臣无服。唯近臣及仆骖乘从服,唯君所服,服也。公 为卿大夫锡衰以居,出亦如之。当事则弁?。大夫相为,亦然。为其妻,往则服 之,出则否。

凡见人无免?,虽朝于君,无免?。唯公门有税齐衰。《传》曰:“君子不 夺人之丧,亦不可夺丧也。”《传》曰:“罪多而刑五,丧多而服五,上附下附 列也。”
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